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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署监二(1992)335号(199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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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监二(1992)335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年3月10日)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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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署监二(1992)335号(1992年3月10日)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以国函[1991]45号文批准,现转发你关。为加强对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登山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管理办法》第五章关于登山物资的入境和出境有关规定,我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下发你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团体和个人进境从事登山活动,统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负责审批。登山活动附带进行的科考、测绘、旅游等路线应由国家体委事先报有关部门批准。
  二、为实施行业归口管理,有利于海关监管工作,国家体委授权中国登山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登协”)归口管理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登山物品通关事宜,负责办理登山物品进出境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三、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暂时进境的登山物品,原则上应由海关收取保证金后暂予免税运进。但对大型登山活动及中国登协缴付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可由有关海关或中国登协上报总署特批后,凭中国登协出具的保证函办理物品暂时进境手续。
  四、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物品,一律由主管海关(指登山活动所在地或临近地海关)负责审批、验放。其中进境手续按如下办理:
  (一)物品运抵口岸后,应由中国登协负责按转关运输货物的有关规定将物品转运至主管海关指定的仓库或存放地。
  (二)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对其中属于《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准进口物品”范围内的,凭国家体委的批件和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等证明,以及中国登协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物品清单,办理征免税手续,对属于《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暂时进口物品”范围内的,凭国家体委的批件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外交部新闻司、全国记协出具的证明,以及中国登协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物品清单,收取相当于物品税款的保证金后暂予免税放行。
  (三)有关物品放行后,主管海关应及时将有关转关运输准单回执交中国登协送原进境地海关凭以核销。
  五、登山活动结束后,“暂时进口物品”的复运出境手续按以下办理:
  (一)有关物品复运出境前,应由中国登协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附物品清单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有关物品一并交主管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二)上述有关手续办妥后,由中国登协负责按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将物品转运至出境地海关指定的仓库或存放地。
  (三)出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予以放行,并应及时将转关运输准单回执交中国登协送主管海关凭以核销。
  六、鉴于中国登协将全权负责办理进出境登山物品海关手续,请北京海关适当增加中国登协报关员的名额,签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报关员证。并请北京海关加强对中国登协报关业务指导,以利于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七、《管理规定》请以第30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原外贸部(79)贸关税字第548号“转发国务院批准的‘外国登山团体来华登山的规定’中有关海关部分的通知”即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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