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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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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调[1992]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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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查获走私、违规案件报告制度》《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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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查获走私、违规案件报告制度》《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89]署调字第713号《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监督制度的暂行规定》下达以来,对规范海关系统内部执行活动,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为了使总署能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抽出更多的精力,从更高的层次和角度研究政策、指导办案和开展执法检查,同时也使各关能更快捷地处理案件、增强反走私斗争的应变能力,形成既有利于发挥海关垂直领导、统一指挥的优势,又有利于调动各关的主动创造精神,果断处理各类案件,特制定了《查获走私、违规案件报告制度》(见附件一)和《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报告制度的规定》(见附件二)两个文件,对大要案的立案、报审、备案、执行及结案等有关问题做了新的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要案审理备案表》附后,请各关参照此表格式自行印制,并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总署备案。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此规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89]署调字第713号《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监督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查获走私、违规案件报告制度
一、海关查获的个人和单位走私案件案值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填写《走私大要案登记表》(附后)报送总署调查司
二、走私文物、淫秽物品等依照法规构成走私罪嫌疑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填写《走私大要案登记表》报送总署调查司。查获毒品走私案件按上述时限填写《查获毒品案件报告表》报送。
三、涉及台湾或外国籍运输工具走私的案件;涉及军队、武警、公安、安全系统及其他中央、国务院所属机关、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机关参与的走私案件;案值千万元以上的走私案件,以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抗拒检查的案件;走私武器和伪造货币案件;当事人系我重要统战对象,海关给予免验礼遇人员以及国内司、局级以上人员的走私案件;于案发当日内以信息形式上报总署办公室及调查司。
四、确定由总署抓的大要案件,各关在接到总署调查司的通知后,每十天上报一次案件查办进展情况。
五、凡各海关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应按署调[1999]13i5号文《走私、违规案件调查工作规程》,建立立案审批表,按规定报批后,由各直属海关调查部门统-编号列表,并于每季度的头十天内报送调查司备案(立案调查走私,违规案件季报表附后)
六、立案调查违规案件,只填报《立案调查违规案件季报表》。调查中如发现已构成走私嫌疑,依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补报《走私大要案登记表》。过去所发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附件二:
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报告制度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依据《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实行分组审批、监督制约的制度。
二、个人走私案件案值2万元人民币(下同)(情节较轻的5万元)以上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下同),走私案件案值在3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按照《海关法》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需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关应严格按规定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并将移送情况登记备案,按季书面报告总署对有特殊原因,虽达到起刑点,但认为不宜移送而拟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关应逐案报总署审定。
三、个人走私、违规案件案值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单位(法人)走私案件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单位(法人)违规案件案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并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处理的案件,各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应逐案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署审批后再制发处罚通知书 个人走私、违规案值虽不够30万元,但当事人属于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中的知名人士或重要统战对象、其他海关给予进出境免验礼遇人员及国内局级以上干部的;单位走私案件案值虽不够100万元,但涉及军队、公安、安全或省级以上机关、部门、团体等单位且案值已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应逐案报总署审批后,再制发处罚通知书。 走私、违规案件的案值一律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的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计算,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对低报价格的走私、违规案件的案值认定,仍按[89]调字37号文《关于<关于走私违规大要案审理监督制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的规定执行。
对应报总署审批的案件,在总署审批前其在扣的货物需要先行变卖处理的(鲜活、易腐的货物除外),应报总署审批。
四、本《规定》“三”所述报署审批案件的案值标准,总署可根据各关查处走私、违规案件的数量多少,案值大小和执行政策的水平等实际情况,分别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末接到通知的,按本《规定》的报审标准执行)。
五、各关应重视和加强案件执行和结案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对已生效的处罚通知书、复议决定书,时间超过二年以上,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执行完毕的,可由审理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关长审定,作特案结案。但由总署审批的案件作特案结案时,应逐案提出意见报总署审定。
六、向各关复议的案件,各关应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重要案件应经关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关长决定。
由总署审批的案件,经各关复议后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罚决定的,应报总署审批。
七、各关应诉案件在收以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10日内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及答辩状一并上报总署备案。待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后,应将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报总署备案。
八、认真执行大要案审理备案制度。
各关对个人走私、违规案件案值在2万元至30万元的,走私毒品、文物、枪支弹药、伪钞、濒危动物、淫秽物品的;单位(法人)走私案值在30万元至100万元和案值在30万元以上按无主私货处理的,以及单位(法人)违规案值在30万元至200万元的案件,各关在制发处罚通知书(或执行法院判决通知书)后,由各直属海关统一填写《大要案审理备案表》(附后),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上报总署备案。
九、完善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各关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检查办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关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活动,自查结果书面报告总署。
总署将采取各关自查、关区互查、总署抽查等方式,对报总署审批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私货处理、特案减免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国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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