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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传[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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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0: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传[263]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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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传[26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关于调整粮食、植物油、食糖、化肥、棉花进口经营和许可证发放办法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调整粮食、植物油、食糖、化肥、棉花进口经营和许可证发放办法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
  外经贸部决定对粮食、植物油、糖、化肥、棉花进口经营和许可证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9月11日起,粮食、植物油、食糖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经营;化肥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经营;棉花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下属棉花进出口公司经营。上述商品中央和地方进口公别由以上公司统一代理。
  二、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方、各部门用货单位进口上述五种配额商品一律经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进口许可证。海关只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放行货物。
  (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及西藏区外经贸厅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再签发上述五种配额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并把今年来发证情况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二)对1994年9月10日前(含9月10日,以下同)已对外成交的上述五种商品但尚未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一律凭原配额证明到外经贸部外贸管理司办理发证手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据此签发进口许可证。
  (三)各用货部门、各进口经营单位1994年9月10日前已申领进口许可证且已对外签约的,须凭已开证、已派船(或已在运)、已到货的有关单证,一律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换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1994年12月31日前且一律不展期,海关凭新的进口许可证放行货物。遇特殊情况须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棉花进出口公司接受委托并代理进口后,要切实做好服务。
  四、外经贸部将及时了解、掌握有关信息,加强对上述五种商品市场的预测与监控,了解各有关经营公司的订、到货情况,了解各部门、各地方对进口工作的意见,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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