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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署统[1994]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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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统[1994]845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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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署统[1994]845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1984年12月12日(84)署统第1047号通知同时废止。此外,随文附发七种统计代码表,请按规定办理。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二、计量单位统计代码表
  
  三、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四、贸易方式统计代码表
  
  五、单项统计贸易方式代码表
  
  六、运输方式统计代码表
  
  七、直属海关统计代码表
  
  八、经营单位(前五位数)统计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根据《制度》第三十二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海关统计的工作方针是: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服务监督。
  
  第二条 《制度》第七条所称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包括修理物品,打捞物品,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或货样,我国籍船舶或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等。
  
  第三条 根据《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对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实施以下单项统计:免税品,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转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退运货物,过境货物。
  
  (一)免税品,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场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或部分特准口岸的未办进境手续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品。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二)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指经批准转为内销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成品,包括海关事后发现“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者。
  
  本项统计包括经济特区或保税区的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转内销的成品按原进口料件的编号统计)、数量、金额(转内销的成品按原进口料件的价格统计),原产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关别。
  
  (三)销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指经批准转销内地的特区减免税进口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数量、金额、原产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关别。
  
  特区的加工贸易产品销往内地时,按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特区的国产货物和已依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内地时不统计。从特区暂时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也不统计。
  
  设置在特区内的保税区运往内地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保税区转非保税区的进口货物作单项统计。
  
  (四)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运往非保税区的保税区减免税进口货物。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统计办法: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应按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为把保税区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应在运输方式栏目用代码“7”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同时相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目中填报汉字“保税区”字样加以标识。在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中所有以“7”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数据文件。
  
  保税区的加工贸易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按进料、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作单项统计。保税区的国产货物和已依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时不统计。从保税区暂行运往非保税区的进口货物也不统计。
  
  (五)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存放在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内的货物。
统计项目:同海关统计。
  
  统计办法: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为把保税仓库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应在运输方式栏目用代码“8”来标识“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同时相应在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目中填报汉字“保税仓库”字样加以标识。在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中所有以“8”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数据文件。
  
  (六)退运货物,指因质量问题或交货时间延误买方拒收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进出口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数量、金额、起抵国别、贸易方式、经营单位、关别。
  
  (七)过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统计项目:商品编号(两位数)、重量(毛重)、来自国别、运往国别、运输路线、关别。
  
  第四条 《制度》第十条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S)为基础编制而成,采用八位数编码结构。前六位数编码及商品名称与《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七、八两位数编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及贸易管理的需要设置的。
  
  第五条 根据《制度》第十一条,凡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计量单位的货物,须同时统计其第二数量。
  
  第六条 《制度》第十二条所称:
  
  (一)“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可按以下办法计算:
  
  1.进口货物按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货物从境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抵我国关境口岸前所实际支付各段的运费和保险费。
  
  2.出口货物按到达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成交,或者在离岸价格中包括支付给境外的佣金、折扣等费用的,应扣除境外的运杂费、保险费或佣金、折扣等费用。
  
  3.租赁贸易的进出口货物按照货物的到、离岸价格作全值统计。无法取得实际到、离岸价格的,可按租金总额统计;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时,则按货物原到、离岸价格扣除已付的租金统计。
  
  4.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按照料件的到岸价格统计,加工装配产品出口时,按照原料费加工缴费作全值统计。
  
  5.出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按照料件的离岸价格统计,加工产品复运进口时,按照原料费加工缴费作全值统计。
  
  6、无偿援助、捐赠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其到、离岸价格时,可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到、离岸价格统计。
  
  (二)各种货币折算美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计算。
  
  各种货币折算人民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上月末日发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算。进口货物也可以海关完税价格为人民币统计价格。
  
  美元和人民币都计算到元为止。
  
  第七条 《制度》第十三条所称:
  
  (一)“原产国”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开采或制造的进口货物,该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目号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3.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4.进口货物原产国确定不详时,按“国别不详”统计,国别代号701。
  
  (二)“最终目的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运抵国为最终目的国。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为最终目的国。对于成交条款订为选择港的,以第一选择港为最终目的国。
  
  3.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时,按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三)“起运国”和“运抵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为起运国,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为运抵国。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需区别两种情况:
(1)未在中转国发生买卖行为的,以进口货物的始发国为起运国,以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为运抵国;
  
  (2)在中转国发生了买卖行为的,以中转国为起运国和运抵国。
  
  第八条 《制度》第十四条所称:
  
  (一)“经营单位”采用十位数编码,结构如下:
  
  1.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没海开放城市。
  
  3.第五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1”经济特区,“2”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高新技术开发区,“4”保税区,“9”其他。
  
  4.第六位数为企业经济类型代码:“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2”中外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外商独资企业,“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8”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此代码仅为海关统一注册编码用),“9”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5.第七至十位数为顺序码,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管理。企业变更后原代码作废,不得用于新的企业。
  
  经营单位(前五位数)代码表详见附件八。
  
  (二)“经营单位”以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境内企业为准确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企业的,以执行合同的企业为准;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准;
  
  3.境外企业不得确定为海关统计的经营单位。
  
  第九条 《制度》第十五条所称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采用五位数编码,同经营单位的前五位数代码的编码原则完全一致。
  
  第十条 《制度》第十六条所称:
  
  (一)一般贸易,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但下列(二)至(十七)列名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我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华人自愿捐赠物资、设备,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以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
  
  (四)补偿贸易,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经批准,也可以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五)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六)进料加工贸易,指我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七)寄售、代销贸易,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的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八)边境小额贸易,指我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县、市和个别地、州、盟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小额贸易,以及在两个国家边民互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我国边境地区企业与邻国的边境地区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我国海关的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进行的小额贸易。经省经贸委批准,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业成交用台湾船只运进直接来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的小额贸易也按“边境小额贸易”统计。
  
  边境小额贸易中凡签订易货贸易合同的按“易货贸易”统计。
  
  (九)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设备(含设备附带的物品),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进口设备和外商免费提供的设备。
(十)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指经外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十一)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十三)出料加工贸易,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十四)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十五)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包括:
  
  1.专供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或入境人员用带进的外汇在国内购买限定物品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2.经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境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3.专供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有关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4.经批准在特区内设立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批准额度内自行组织进口的免税商品。
  
  (十六)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列为一种贸易方式进行统计的实施日期将另文通知。目前暂时仍按现行做法,即对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货物,根据货物入境后的用途,分别按实际贸易方式列入进出口统计。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列入“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统计。
  
  对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按“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作单项统计(分各种贸易方式)。
  
  (十七)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列入本项统计的保税仓库货物包括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货物,经经贸部门批准的寄售、维修零备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转口货物,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进口的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但不包括进口“免税品”。进口免税品按“免税品”作单项统计。
  
  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按“一般贸易”作进口统计。
  
  供应外籍船舶或飞机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按“一般贸易”作出口统计。
  
  (十八)其他贸易,指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各类企业以外的单位进出口的货物。包括个人自用进口汽车,溢卸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我国机关、团体、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和办公用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口的货物,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进出口的办公用品,出境旅客在我境内购买以货运方式运出境的货物,在境外合资开办的企业、我方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物资等。
  
  第十一条 根据《制度》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分为“江海运输”、“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空运”、“邮运”和“其它”计六种。
  
  为把“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以及“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贸易方式区分开,避免重复统计,在运输方式栏目另设置代码“7”、“8”用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及“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第十二条 根据《制度》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由办理验放手续的海关进行统计。但从保税区和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应在货物离境时由出境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 根据《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关对报关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制发《处罚通知书》,加盖关印,送达被处罚人。处罚的执行可由各地海关统计机构负责。
  
  附件二:
计量单位代码台、座、辆、艘、架、套、个、只、头、张、件、支、枝、根、条、把、
  
  1块、卷、副、片、幅、株双、对
  
  2米
  
  4平方米
  
  5立方米
  
  6升
  
  7公斤
  
  9百枝、百把、百个、百副、百片、百支31千个、千只、千块、千盒、千枝、千升31千伏安38吨39千瓦48千瓦时58克59
  
  附件三:
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代码(国家和地区名称)
  
  100亚洲:
  
  101阿富汗
  
  102巴林
  
  103孟加拉国
  
  104不丹
  
  105文莱
  
  106缅甸
  
  107柬埔寨
  
  108塞浦路斯
  
  109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10香港
  
  111印度
  
  112印度尼西亚
  
  113伊朗
  
  114伊拉克
  
  115以色列
  
  116日本
  
  117约旦
  
  118科威特
  
  119老挝
  
  120黎巴嫩
  
  121澳门
  
  122马来西亚
  
  123马尔代夫
  
  124蒙古
  
  125尼泊尔
  
  126阿曼
  
  127巴基斯坦
  
  128巴勒斯坦
  
  129菲律宾
  
  130卡塔尔
  
  131沙特阿拉伯
  
  132新加坡
  
  133韩国
  
  134斯里兰卡
  
  135叙利亚
  
  136泰国
  
  137土耳其
  
  138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39也门共和国
  
  141越南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
  
  143台湾省
  
  199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200非洲:
  
  201阿尔及利亚
  
  202安哥拉
  
  203贝宁
  
  204博茨瓦纳
  
  205布隆迪
  
  206喀麦隆
  
  207加那利群岛
  
  208佛得角
  
  209中非
  
  210塞卜泰(休达)
  
  211乍得
  
  212科摩罗
  
  213刚果
  
  214吉布提
  
  215埃及
  
  216赤道几内亚
  
  217埃褰俄比亚
  
  218加蓬
  
  219冈比亚
  
  220加纳
  
  221几内亚
  
  222几内亚(比绍)
  
  223科特迪瓦
  
  224肯尼亚
  
  225利比里亚
  
  226利比亚
  
  227马达加斯加
  
  228马拉维
  
  229马里
  
  230毛里塔尼亚
  
  231毛里求斯
  
  232摩洛哥
  
  233莫桑比克
  
  234纳米比亚
  
  235尼日尔
  
  236尼日利亚
  
  237留尼汪
  
  238卢旺达
  
  239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40塞内加尔
  
  241塞舌尔
  
  242塞拉利昂
  
  243索马里
  
  244南非
  
  245西撒哈拉
  
  246苏丹
  
  247坦桑尼亚
  
  248多哥
  
  249突尼斯
  
  250乌干达
  
  251布基纳法索
  
  252扎伊尔
  
  253赞比亚
  
  254津巴布韦
  
  255莱索托
  
  256梅利利亚
  
  257斯威士兰
  
  258厄立特里亚
  
  259非洲其他国家
  
  300欧洲:
  
  301比利时
  
  302丹麦
  
  303英国
  
  30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305法国
  
  306爱尔兰
  
  307意大利
  
  308卢森堡
  
  309荷兰
  
  310希腊
  
  311葡萄牙
  
  312西班牙
  
  313阿尔巴尼亚
  
  314安道尔
  
  315奥地利
  
  316保加利亚
  
  318芬兰
  
  320直布罗陀
  
  321匈牙利
  
  322冰岛
  
  323列支敦士登
  
  324马耳他
  
  325摩纳哥
  
  326挪威
  
  327波兰
  
  328罗马尼亚
  
  329圣马力诺
  
  330瑞典
  
  331瑞士
  
  334爱沙尼亚
  
  335拉脱维亚
  
  336立陶宛
  
  337格鲁吉亚
  
  338亚美尼亚
  
  339阿塞拜疆
  
  340白俄罗斯
  
  341哈萨克斯坦
  
  342吉尔吉斯
  
  343摩尔多瓦
  
  344俄罗斯
  
  345塔吉克斯坦
  
  346土库曼斯坦
  
  347乌克兰
  
  348乌兹别克斯坦
  
  349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350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351克罗地亚共和国
  
  352捷克共和国
  
  353斯洛伐克共和国
  
  354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355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399欧洲其他国家(地区)
  
  400拉丁美洲:
  
  401安提瓜和巴布达
  
  402阿根廷
  
  403阿鲁巴岛
  
  404巴哈马
  
  405巴巴多斯
  
  406伯利兹
  
  408玻利维亚
  
  409博奈尔
  
  410巴西
  
  411开曼群岛
  
  412智利
  
  413哥伦比亚
  
  414多米尼克
  
  415哥斯达黎加
  
  416古巴
  
  417库腊索岛
  
  418多米尼加共和国
  
  419厄瓜多尔
  
  420法属圭亚那
  
  421格林纳达
  
  422瓜德罗普
  
  423危地马拉
  
  424圭亚那
  
  425海地
  
  426洪都拉斯
  
  427牙买加
  
  428马提尼克
  
  429墨西哥
  
  430蒙特塞拉特
  
  431尼加拉瓜
  
  432巴拿马
  
  433巴拉圭
  
  434秘鲁
  
  435波多黎各
  
  436萨巴
  
  437圣卢西亚
  
  438圣马丁岛
  
  439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440萨尔瓦多
  
  441苏里南
  
  44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443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444乌拉圭
  
  445委内瑞拉
  
  446英属维尔京群岛
  
  447圣其茨--尼维斯
  
  449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500北美洲:
  
  501加拿大
  
  502美国
  
  503格陵兰
  
  504百慕大
  
  599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600大洋洲:
  
  601澳大利亚
  
  602库克群岛
  
  603斐济
  
  604盖比群岛
  
  605马克萨斯群岛
  
  606瑙鲁
  
  607新喀里多尼亚
  
  608瓦努阿图
  
  609新西兰
  
  610诺福克岛
  
  611巴布亚新几内亚
  
  612社会群岛
  
  613所罗门群岛
  
  614汤加
  
  615土阿莫土群岛
  
  616土布艾群岛
  
  617萨摩亚
  
  618基里巴斯
  
  619图瓦卢
  
  620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621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622贝劳共和国
  
  699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
  
  701国(地)别不详的
  
  702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
  
  附件四:
贸易方式统计代码表
  

  贸易方式统计代码一般贸易10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11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12
  
  补偿贸易13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14
  
  进料加工贸易15
  
  寄售、代销贸易16
  
  边境小额贸易19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2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22
  
  租赁贸易23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25
  
  出料加工贸易27
  
  易货贸易30
  
  免税外汇商品31
  
  保税区进出境货物32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33
  
  其他39
  
  注:贸易方式统计代号32(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目前暂不启用,实施日期将另文通知。
  
  附件五:
单项统计的贸易方式代码表
  

  单项统计统计代码免税品41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44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45
  
  销往内地的特区进口货物49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退运货物(质量不合格)61
  
  退运货物(延误交货期)62
  
  退运货物(其他)63
  
  附件六:
运输方式统计代码表
  

  运输方式统计代码江、海运输2
  
  铁路运输3
  
  汽车运输4
  
  空运5
  
  邮运6
  
  其他9
  
  注:运输方式另设置代码“7”、“8”用以标识“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
  
  附件七:
直属海关统计代码表
  

  序号关别名称统计代码1北京海关01
  
  2天津海关02
  
  3石家庄海关04
  
  4太原海关05
  
  5满洲里海关06
  
  6呼和浩特海关07
  
  7沈阳海关08
  
  8大连海关09
  
  9长春海关15
  
  10哈尔滨海关19
  
  11上海海关22
  
  12南京海关23
  
  13杭州海关29
  
  14宁波海关31
  
  15合肥海关33
  
  16福州海关35
  
  17厦门海关37
  
  18南昌海关40
  
  19青岛海关42
  
  20郑州海关46
  
  21武汉海关47
  
  22长沙海关49
  
  23广州海关51
  
  24黄埔海关52
  
  25九龙海关53
  
  26拱北海关57
  
  27汕头海关60
  
  28海口海关64
  
  29湛江海关67
  
  30江门海关68
  
  31南宁海关72
  
  32成都海关79
  
  33重庆海关80
  
  34贵阳海关83
  
  35昆明海关86
  
  36拉萨海关88
  
  37西安海关90
  
  38乌鲁木齐海关94
  
  39兰州海关95
  
  附件八:
经营单位(前五位数)统计代码表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北京11河南41天津12湖北42河北13湖南43山西14广东44内蒙古自治区15广西壮族自治区45辽宁21海南46吉林22四川51黑龙江23贵州52上海31云南53江苏32西藏自治区54浙江33陕西61安徽34甘肃62福建35青海63江西36宁夏回族自治区64山东37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65
  
  (二)沿海开放城市代码表
  
  天津1200秦皇岛1303
  
  大连2102上海3100
  
  南通3206连云港3207
  
  宁波3302温州3303
  
  福州3501青岛3702
  
  烟台3706广州4401
  
  湛江4408北海4505
  
  (三)计划单列城市代码表
  
  沈阳2101大连2102
  
  长春2201哈尔滨2301
  
  南京3201宁波3302
  
  厦门3502青岛3702
  
  武汉4201广州4401
  
  深圳4403成都5101
  
  重庆5102西安6101
  
  (四)经济特区代码表
厦门特区35021(厦门其他35029)
  
  深圳特区44031(深圳其他44039)
  
  珠海特区44041(珠海其他44049)
  
  汕头特区44051(汕头其他44059)
  
  海南特区46
  
  注:由于厦门、深圳、珠海、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分别设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或保税区,上列第五位数为“1”的经营单位代码实际上只表示列名特区的一部分辖区。所辖范围完整的经济特区代码应为:
  
  厦门特区全部=35021+35023+35024
  
  深圳特区全部=44031+44033+44034
  
  珠海特区全部=44041+44044
  
  汕头特区全部=44051+44054
  
  海南省为全省特区=46(4601+4602+4690)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码表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12072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13032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1012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2102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22012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23012
  
  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31052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31112
  
  上海浦东新区31222
  
  苏州工业园区32052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32062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32072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3012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3302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303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34022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501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3702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37062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2012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4012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44082
  
  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46902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51022
  
  (六)保税区代码表
  
  天津港保税区12074
  
  大连大窑湾保税区21024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31224
  
  江苏张家港保税区32154
  
  宁波北仑港保税区33024
  
  福建马尾保税区35014
  
  厦门保税区35024
  
  山东青岛保税区37024
  
  广州保税区44014
  
  深圳福田保税区44034
  
  深圳沙头角保税区44034
  
  珠海保税区44044
  
  汕头保税区44054
  
  海南海口保税区46014
  
  (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码表
  
  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083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12043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13013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3063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4013
  
  包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5023
  
  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21013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1023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1033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产业园区22013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2023
  
  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23013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3063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31043
  
  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32013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2053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2023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2043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3013
  
  合肥科技工业园34013
  
  福州市科技园区35013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35023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6013
  
  济南高技术产业开发区37013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7023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7033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7073
  
  威海火炬技术产业开发区37103
  
  郑州高技术开发区41013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103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42013
  
  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2063
  
  长沙科技开发区43013
  
  株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3023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4013
  
  深圳科技工业园44033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4043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4063
  
  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413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44203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5013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5033
  
  海南国际科技园区46013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1013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1023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1073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2013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013
  
  西安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1013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1033
  
  兰州宁卧庄新技术开发区62013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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