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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署统[1995]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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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统[1995]724号
文件名: 关于印发《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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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统[1995]724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使海关业务统计更好地适应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需要,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海关业务工作状况,进一步发挥其海关管理和辅助决策中的作用,总署对现行海关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海关业务统计制度》(署统[1992]1869号文)即行废止。
  附件: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海关制度的建立和海关业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海关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状况,进一步发挥海关业务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关业务统计是全面、系统地反映海关发挥各项监督管理职能动态情况的重要资料,是海关系统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研究政策、进行有效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海关业务统计报表及其指标解释和报表填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综合统计司依照本制度主管全国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海关的业务统计工作;
  (二)会同总署有关业务司(室、局)研究制订、修改海关业务统计制度和业务统计报表;
  (三)会同总署计算中心编制、修改海关业务统计计算机软件程序;
  (四)负责各项业务统计指标的解释,指导各关正确填报业务统计报表;
  (五)汇总各关报送的业务统计数据,按月编制业务统计刊物,为海关系统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及时提供海关业务统计数据;
  (六)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全国性海关业务统计资料;
  (七)对全国性海关业务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各直属海关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关区的业务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本关区有关业务部门按时、准确填报业务统计报表;
  (二)复核本关区业务统计报表,汇总和上报本关区业务统计数据;
  (三)编制管理本关区业务统计资料;
  (四)编写本关区海关业务运行情况分析简报,开展业务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条:海关业务统计的原始资料是:海关各业务现场的有关单证、记录、文书等。
  第七条:海关业务统计报表由各关业务部门负责填具。有关业务部门应对所填具报表的质量负责,并由填表人、复核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报表送统计部门。
  第八条:各关应建立业务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交接、档案等项管理制度,建立统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联系配合制度,以保证业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各关应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并充分运用计算机手段,全面提高业务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十条:为了科学有效地进行业务统计调查,业务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防止重复劳动。署内各部门对现有业务统计报表不得随意改动或终止。对有特殊需要,应增加经常性统计报表的,有关业务司(室、局)应会商综合统计司后执行;对临时性业务统计调查,有关业务司(室、局)应先商综合统计司,经综合统计司核实其调查内容在现有数据中无法获得后,再通知各关上报所需数据。
  第十一条:为便于统计部门对本单位业务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应用,业务部门有义务提供统计部门所需数据;各业务部门建立的数据库应对统计部门开放,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各级海关领导要支持海关统计人员在履行统计职责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权力,协调解决影响正确填报统计数据遇到的问题,以保证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海关业务统计制度(署统(1992)1869号文)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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