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及有关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计经[1995]704号 1995-06-09
注意:依据计经贸[1996]666号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公布96年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委、局),外经贸部驻各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改革我国进口管理体制,从1995年6月30日起取消原油等商品的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为利于平稳过渡,使这些商品在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后,国家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大宗敏感商品的进口情况,做好进口宏观管理,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税号)目录》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将有关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6月30日起,取消《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计经贸[1994]421)文件中原油、木材、胶合板、木浆、香烟过滤嘴、ABS树脂、合成橡胶、化纤布等8种进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农药、粮食的进口配额管理,但仍保留进口许可证管理。为加强国家对这些重要进口商品的宏观监测,上述商品全部纳入进口自动登记管理范围,并按照《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4]420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二、对此次纳入进口自动登记管理的原油、粮食、胶合板、农药等4种商品实行内部限量登记。今年的登记数量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已下达的1995年年进口配额数量掌握,不得突破。其他6种商品,原则上仍按国家计委已下达的1995年进口配额数量办理登记证明。
三、国家计委授权的各配额、登记管理机关从1995年6月30日起,对上述纳入自动登记范围的10种商品的进口,按照以上要求办理"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其中:粮食需持"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第二联办理免税手续,农药需持"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凡在1995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了以上纳入自动登记管理范围的10种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的企业,应于7月31日前到配额、登记管理机关,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换领"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四、为加强对进口石棉的宏观管理,从今年6月30日起将石棉纳入进口自动登记管理范围,按照《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内部限量登记管理(内部限量数量另行下达)。
至此,调整后的特定商品为20种(574个税号)。
五、国家计委授权的各配额、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上述商品的自动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国家做好进口商品的宏观监控工作,避免因管理方式的改变造成管理工作的脱节,给企业生产和市场秩序带来不利影响;要加强对进口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每月月底前将办理进口配额、登记证明情况报国家计委。
附件:国家计委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税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