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监保[1996]65号 1996-03-14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04年03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食糖进(来)料加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外经贸部95年发布了《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紧急通知》,现转发外经贸部194号(《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补充通知》)传真电报如下: 1、暂停审批食糖进(来)料加工业务仅指进口原糖在炼糖厂加工成白糖后复出口业务,不包括以进口白糖为部分原料加工食品、粮食制品复出口的业务; 2、为加强管理,对已进口白糖(包括砂糖、绵白糖等)为部分原料加工食品、粮食制品复出口的业务,批量进口在500吨以上或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由有关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或地方外经贸委报外经贸部审批。限额以内的仍按原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3、经营单位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原料进境后加工复出口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1996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