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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通知 署监[1996]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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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署监[1996]618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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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通知

署监[1996]61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邮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税委会[1996]17号文件正式下达经调整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据此,我署重新修订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 ) 。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上述《税率表》和总署据此修订的《税则归类表》、《完税价格表》 一并下发你关。请于1996年7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7号令对外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邮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了零税率,简化了税级。对原税率表中规定免税的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调整为征税物品,税率为10%;将原税率表规定的五个税级(免税、20%、50%、100%、200%) 调整合并为四个税级,税率分为10%、30%、80%、100%。 鉴于避孕用具及药品作为货物进口时综合税率为零,此次调整未将其归入征税物品,以使两者税收政策相平衡;为防止旅客超量携带进境,并考虑海关现场增加管理的措施和手段,明确规定,避孕用具和药品超出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二)降低了税率。对进境物品普遍降低了税率,将纺织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 手表从50%降至30%;将摄像机从100%降至80%;将烟、酒从200%降至100%;将以上未包括的物品从20%降到10%。
(三)提高了个别商品税率。为与有关货物进口综合税率相平衡,有效地运用进口税调控进口和适当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将化妆品从50%提高至80%,将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从20%提高至30%。

二、税则归类的调整范围 依据《方案》规定,对《税则归类表》做了以下调整:
(一)取消原税则归类表第5税号,将该税号物品归入第1税号。
(二)将原税则归类表第5税号中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配件调整归入第2税号。
(三)将原第2税号的化妆品调整归入第3税号。 (四) 为便于归类,对《税则归类表》第2税号的电器用具,按照物品的品名、主要功能及配制分列在205-213项。
三、调整完税价格的基本原则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的原则 1994年,为了纠正当时完税价格与物品本身价值的严重偏差,我署对棉纺织品、电器用具、烟酒、化妆品等的完税价格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上调,调整后的完税价格基本趋于合理。因而,在此次下调行邮税率的同时,对完税价格基本维持现价不变,以使行邮税实际下降水平与近年来货物降税幅度相协调。采取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完善重点管理物品完税价格,对现场不常见的物品实行另估和试行旅客报价海关审价计征的办法,调整和简化《完税价格表》,使其更为简明和突出重点,以方便海关现场计征和旅客了解掌握。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1. 对原税率表规定免税的物品及近年来常见而无完税价格的重点管理物品增补完税价格,主要有:第1税号中的101-104、106项的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影片、幻灯片、 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珠宝及其制品;食品,农作物种子,119项的除湿冷暖风机、增、除湿机、空气清新机;第2税号中205、207、213项的视频投影仪、干衣机、幻灯机等。
2. 对归类繁杂现场不多见的一般生活用品按照品名、 功能等分别合并为单一完税价格, 主要有: 第1税号中的105、109、114项的补品、各种药品、药料、工具;202、203项的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真丝、纱、绳,棉、麻、毛、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等。
3. 调低了个别品种的完税价格,主要有:第1税号的119项的电话传真机,第2税号的214项的胶卷等。
4. 提高少量品种的完税价格,主要有:第1税号的112、116、118、119项的微波炉、洗碗机、49键以上的电子琴、家具、电暖器、热水器,第2税号的206、207、214项的冰箱压缩机、 电脑控制板、非自动照机机机身等。
5.为使完税价格更能反映商品的实际价格,在第1、2税号的各项中,对现场不多见的物品,采取另估办法来处理。

四、执行《完税价格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对《完税价格表》中未列名和明确另估价格的商品(金、银及其制品和中国邮票除外),海关实行行邮物品估价制度。海关行邮物品估价主要参考: 1.香港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 2.无香港市场零售价格的,参考国内市场同类物品零售价格,并减除30%。 海关行邮物品估价制度将由总署另行制订。在此之前各关可参考有关物品发票价格估价,如有关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的,海关可按上述参考价格另行估定。
(二)对金、银及其制品,因考虑其价格经常变动的特点,各关在征税时,应按发票价格或按当天当地的人民银行公布的金银牌价加10%手工费计算完税价格征税。
(三)对进境的中国邮票(含小型张、纪念封等),在征税时,各关应参考中国邮票总公司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价目表》估定完税价格征税。 对进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中国和境外邮票,均应按进口货物征税。 (四)对实际价格与《完税价格表》中所列完税价格相差悬殊的物品,请各关提出意见报署,以便总署进行统一修订。
(五)对旅客携运出境的国产品(港澳台地区产品除外),按规定应视同进口商品对待,征税时其完税价格按同类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核定。

五、其它事项
(一)随着行邮物品税制的调整,总署将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及现行有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限量表》进行相应修订,并下达公布实施。同时,各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免税品供应业务的监管,对各类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经营的第一类物品,要注意总量控制,按规定的限值限量验放,以防止一般生活用品销售过宽过滥;对其它各类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限量规定。
(二) 新的《完税价格表》由总署负责印刷成册,向各关收取工本费(具体价格待核定后另行通知),请各关务于8月15日前向总署监管司报所需的数量。
(三)新《税率表》、《税则归类表》、《完税价格表》对外公告实施后,《海关总署转发税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通知》(署监[1994] 406号)中的《税率表》、《税则归类表》和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的通知》(署监[1994]645号)即予废止。
海关
199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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