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订《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我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796号)已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针对棉纱、棉涤纶纱出口管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棉纱、棉涤纶纱商品编码和管理范围作调整(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