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保税区退区货物”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等统计办法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院校:
为适应海关管理的需要,跟踪记录已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运入保税区或出口监管仓库,但后经海关核准未实际出境而转为供非保税区或境内使用的货物的流向情况,总署决定对“保税区退区货物”、“出口监管仓库退仓退物”及相关单项统计的统计办法予以修订。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取消单项统计代码“56”(保税区退区货物)和“57”(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增列运输方式代码“0”用以标识“保税区退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增列运输方式代码“1”用以标识“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和“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的统计办法不变,其运输方式仍分别按“7”、“8”统计。
编制统计时,应把运输方式栏目中所有以“0”、“1”、“7”和“8”标识的数据列入单项统计文件。
二、保税区退区货物由转入方填具形式进口报关单作单项统计。其贸易方式根据货物退区后的用途和海关实际管理办法,分别按各种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