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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海关总署稽查司、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加强报关运输管理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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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稽[1997]118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海关总署稽查司、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加强报关运输管理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年2月18日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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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海关总署稽查司、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加强报关运输管理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1997年2月18日 署稽[1997]118号



广东分署,北京、天津、九龙、广州、上海、福州、厦门、杭州、大连、哈尔滨、青 岛、长沙、昆明、海口、重庆、成都、宁波海关:   为了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海关与报关企业的新型关系,加强对报关企业 的管理,促进贸易效率的提高,共同打击进出口活动中的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海关总署稽查司与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30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 共同加强报关运输管理的合作备忘录》(附件1)。现将《备忘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报关管理中海关与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是探索风险管理和担保制度的一种 尝试,各有关海关应当认真研究合作备忘录中各项条款,切实履行备忘录中我方的承 诺,方便企业的合法进出口活动。
二、本合作备忘录所列各项条款,适用于备忘录附件所列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下简称公司)。海关在当地公司持委托书(式样见附件2)及其他 有关文件办理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时,准予免交20万元风险担保金,对原已交 付的准予退还。
三、各有关海关要按照合作备忘录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检查督促公司建立健全 符合法律规定的簿记制度,建立报关员管理机构及报关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报关管 理使其认真遵守海关各项法规,共同防止和惩处走私和违规行为。有关海关应与当地 公司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定期交流各自履行承诺的情况。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各关与 公司商定。
四、对大通公司首次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转关运输车辆,应持凭原主管地直属海 关签注同意意见的公司申请文件,原主管地直属海关登记注册证书及有关单证的副本 或影印件,向异地直属海关申请,经审核合格并同意,应准许其承运自该地启运的转 关货物。
五、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或所属分公司在代理报关经营活动中发生走私和违规 行为时,应由有关海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若当事人无力缴纳进出口税费或罚款,有 关海关应及时上报总署稽查司,由稽查司负责书面通知担保银行将应缴税款或罚款直 接支付给有关海关。如银行担保金仍不足抵缴时,由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另行缴清。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稽查司、太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加强报关运输管理的合作备忘 录
附件二: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书式样  海关总署稽查司、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加强报关运输管理的合作备忘录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贯彻海关促进为主方针,加强对代理报关 企业的自主管理,促进贸易效率,共同打击进出口活动中的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的行 为(以下简称走私违规行为),海关总署稽查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建立固定的信息情报联系和沟通渠道,共同促进代理报关企业的自律性 管理,合作打击进出口活动中的走私违规行为。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
1、乙方委托所属分公司(包括子公司,不包括办事处,下同)办理代理报关业务, 得向所属分公司制发经甲方认可的代理报关委托书。
2、乙方向甲方提供由银行出具的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证明书(函),作为 确保乙方及其所属分公司守法经营的风险担保。如应支付金额超出400万元人民币, 由甲方按法律规定向乙方征缴。
3、乙方及其各分公司,在经营进出口货物、展览品和进出境快件等报关业务中, 严格执行海关各项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履行代理报关人义务。
4、乙方及分公司应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符合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关员 管理机构,严格报关员管理,按甲方要求培训报关人员,强化自律性管理。每一季度 向甲方提供上一季度经营代理报关业务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状况。
5、乙方及其分公司应对报关委托人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可能发生的 违反海关法行为及时报告主管海关,并积极配合海关打击走私违规行为。
6、乙方依法对所属分公司代理报关经营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当甲方无法 追究到违示直接责任人责任时,乙方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向乙方承诺:
1、甲方为支持和鼓励乙方依法从事国际运输和代理报关业务,应乙方要求,准予 乙方所属分公司比照进行代理报关的法人企业持经甲方认可的委托书在所在地海关注 册登记。
2、甲方同意免除上款所列分公司报关注册时所应提供的20万元风险担保金。己 交付的,在备忘录签定之日后,可申请退还。对未发现走私、违规前科乙方所属的运 输工具和车队,经主管海关同意,乙方及其分公司所在地海关可以考虑免予收取承运 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风险担保金。
3、负责通知并委托乙方及其分公司所在地海关制定具体联系办法,监督本备忘 录有关条款的执行。
4、乙方及其分公司所在地海关应乙方及其分公司请求,在提供法规咨询方面给 予方便,协助乙方及其分公司提高发现走私违规行为的能力。
5、及时向乙方通报乙方所属分公司在代理报关活动中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同意在海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乙方代理报关和转关业务提供方便。
1)为乙方急需进出口货物、展品和进出境快件在海关非工作时间内的通关给予 便利,乙方应按规定交纳规费和监管手续费。
2)对经审查合格的乙方及其分公司所属运输工具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手续 提供方便。对于办理了注册登记的运输工具,经审查合格予以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同意其承运转关货物。
3)对经审查合格的乙方及其分公司所属运输工具均可以承运海空、快件其它转 关运输货物。
4)对乙方承运的空运转关货物,如空运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 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海 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5)对乙方承运陆运转关货物,在目的地站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甲 方同意乙方凭转关联系函的传真件在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并于进境地海关指定 时期内补交正本转关联系函。乙方保证转关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完好和海关签封的完整, 并负责将指运地海关退回的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回执及指运地海关己登记盖章 的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本交予启运地海关登记、存档。
四、本备忘录的修改,应依双方在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商议予以补充完善。
五、如乙方违反本备忘录规定内容和海关法律法规行为,经甲方指出后,乙方未 按要求纠正的,甲方可暂停或中止本备忘录的执行。
六、本备忘录的签订,并不免除或减轻依海关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本备忘录经双方签字,银行担保生效后执行。银行担保到期前,乙方应到银 行办理担保续签手续。银行担保失效时,甲方可暂停或中止本备忘录执行。 附件一:分公司名单 附件二:银行担保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海关总署稽查司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印) (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大通国际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公司名称 负责人 公司地址   电话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王贝佩 北京市朝阳区霄对立面路21号 010-64618899 深圳大通国际运输 有限公司 罗雷  深圳市上涉中路2号工 会大厦B座 313-316室 0755-3320460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宋极溥 上海市黄浦路80号 021-3064158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宁波分公司 钱宏琪 宁波市大庆南路80号 0574-7675099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福州分公司 宋忠岳 福州市湖东路157号华闽 大厦11层 0591-7520838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杭州分公司 田伟 杭州市体育场路391号 0571-7031881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谢兢 哈尔滨市开源街7号 0451-8329181,2,3,4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广州分公司 吴颂 广州市先烈中路1号穗丰大厦 A701,702室 020-7766488-3701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成都分公司 王长跃 成都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路南谊 大厦1-1,1-3号 028-5210683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重庆分公司 龙俭 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58号0811-7707965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大连分公司 孙涛 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17号 0411-2705863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青岛分公司 宋延明 青岛市标山路64号 0532-3871899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湖北分公司 车建国 武汉市新华路314号登月 大厦14层 027-5805057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昆明分公司 田刚 昆明市拓东路石家巷10号 0871-3140958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天津分公司 王家庚 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81号 022-7120307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厦门分公司 严守一 厦门市厦禾路汇成商业中心写字楼 五楼503室 0592-5096590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 公司海南分公司 仇光伟 海口市和平北路新侨大厦409座 0898-6227673 附件二 担保函 致海关总署稽查司: 根据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海关总署稽查司(下称乙方)之间共 同加强代理报关企业管理的合作备忘录,我行(下称保证人)应甲方要求,在此承诺 向乙方提供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作为甲方及其所属分公司守法经营 的风险担保。甲方及其所属分公司在进出口货物、展览品和进出境快件的代理报关经 营活动中发生违规走私行为时,我行将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七日内给予支付,最高支 付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自1996年11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 保证人: 有权签字人: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委 托 书 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稽查司、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共同加强报关、运输管理的 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现委托分公司在当地比照进行代理报关的法人企业在所在地 海关注册登记,并委托该分公司在当地办理报关运输业务,对于今后该分公司在当地 报关运输经营活动中所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总公司负责。


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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