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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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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9]6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 1999-5-11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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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9]64号                        1999-5-11


注意:依据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新星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表一  中国新星石油公司1999年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截屏2021-02-20 上午10.25.03.png


表二  中国新星石油公司1999年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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