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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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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9 15: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税[2000]149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
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年四月 日


附件二

截屏2021-02-19 下午3.33.2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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