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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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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税委会[2001]6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增列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进口关税税则暂定税率,税则号列为85299090,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为9%。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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