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加征100%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1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