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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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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
发文日期: 2001-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加征100%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1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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