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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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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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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税号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
  (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税号36.06);
  (三)税号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
  (四)税号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
  (七)已装配的铁路或电车轨道(税号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
  (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
  (九)做弹药用的铅弹(税号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目录所称“通用零件”,是指:
  (一)税号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税号91.14)除外;
  (三)税号83.0l、83.02、83.08、83.10的物品及税号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税号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 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目录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铂、钽、镁、钴、饿、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四、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 “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
  (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
  (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除各税号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为此:
  (一)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
  (二)按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
  (三)税号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八、本类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废碎料
  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及碎屑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及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二)粉末
  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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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发表于 2021-2-1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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