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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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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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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5]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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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8号                2005-02-1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本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税体制改革后出口退税管理模式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包括特殊退税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退库(包括免抵调库)以及相关退税证明的出具,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办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批和退税认定,由市财税三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负责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和核销,由三分局集中办理。


二、关于财税体制改革中户管调整企业退税认定维护工作


1.对此次移入的已办理过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由接收分局对其税务登记证号、预算级次及征管所别予以核定后,集中填写《移入出口企业退税认定信息核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核定表》),于户管移交后的次月3日前,将《核定表》(纸质和磁盘各一份)报市局(预算处)。市局对其核定的企业预算级次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三分局进行退税认定库维护。

预算级次的核定规则,按市局《关于2005年本市财税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5]8号)要求办理。

2.三分局收到市局转来的《核定表》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在出口退税认定系统内予以修改、维护完毕,并及时通知相关征收分局。

3.接受分局在接到三分局退税认定库维护完毕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三、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历史资料文档的移交工作


1.对移出的生产企业,根据市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9号)的有关规定,移交分局将出口退税全部历史资料文档(包括2003年、2004年)移送接收分局。

2.对移交分局按规定批准延期申报而未到期的退税项目,移交分局应将相关签报复印后一并交接受分局,作为企业事后办理有关申报的依据。

3.对三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原审批的特殊退税项目,属于尚在退税执行期或监管期的,应将有关审批资料复印加盖公章后交接受分局。

4.移交分局办理完在本分局最后一期退库工作后,于次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移送接受分局,双方应办好资料交接的签收手续,防止资料遗失。

5.除特别规定之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历史资料文档暂不移交。


四、关于出口退税工作的衔接


1.外贸企业2005年1、2月份的退税以及2003年、2004年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仍按市局《关于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移接交工作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39号)规定的管理模式,由三分局和浦东新区税务局分别办理。

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征管的外贸企业在户管未调整到位前,2005年3月1日以后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老库存动用单开具等,仍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办理,审批和退税由三分局办理。

外贸企业2004年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的信息比对、外汇核销单收齐、退关退运补税等事项由三分局集中办理。

2.生产企业2005年出口退税和2004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根据户管征管状况,由相应的税务分局办理。

本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请各分局及时向相关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优化服务,确保各项工作不断不乱。


附:《移入出口企业退税认定信息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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