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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关税税目税率调整意见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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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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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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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关税税目税率调整意见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14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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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关税税目税率调整意见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关税税目税率调整意见的复函》(税委办[2007]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调整液晶显示用印刷电路板进口关税税率问题,请南京、无锡、苏州、扬州等市财政局及时与本地相关企业联系,按财政部要求补充详细材料,以便确定其归类。

  二、各地应将2006年国务院税委办采纳我省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建议的事例,作为我省地方关税税政工作的成果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并调动进出口企业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意见和建议的积极性。

  三、继续做好2008年关税税目税率调整意见的收集工作,请各地务必于8月10前将汇总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我厅税政法制处。

  附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7年关税税目税率调整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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