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征管司关于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减免税设备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有关问题的复函
湛江海关:
《湛江海关关于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减免税设备进行融资租赁问题的请示》(湛关税发[2006]427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署内政法司,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广东冠豪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公司)向你关申请将其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出售给深圳南方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然后冠豪公司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将减免税设备租回自用,待双方融资租赁合同5年气满后,再从南方公司将减免税设备以残值购回。
考虑到冠豪公司一旦将进口减免税设备出售给南方公司后,由于南方公司不是海关管理相对人,如果南方公司违法处置减免税设备,海关既难以对南方公司进行处罚,对冠豪公司的处理在法律上也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对于冠豪公司将其进口减免税出售给南方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回自用的申请,请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冠豪公司在出售减免税设备给南方公司前必须先补缴减免税设备剩余监管年限内的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在冠豪公司未补缴税款前,你关不得同意冠豪公司将减免税设备出售给南方公司。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