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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公布《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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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公布《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发文日期: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公布《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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