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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团队
关于对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8]1号 2008-1-8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包括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予以退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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