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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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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税委会[2008]22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6月2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2号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自2008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8项香港商品、2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8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截屏2021-02-04 下午5.22.30.png


         注:表中进口货物的商品范围以税号为准。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8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截屏2021-02-04 下午5.23.41.png



20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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