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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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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苏财税[2008]28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深入本地相关企业摸清情况,积极帮助企业整理申报优惠政策的材料;财政部门收到非中央直属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的材料直接报财政部)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转报我厅,由我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联系人:蔡海翔;联系电话:025-83633089;电子邮箱:chx_100@sina.com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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