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修订《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有关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是执行财政部2008年第43号公告中有关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的重要依据,即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规定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该《目录》的修订对于鼓励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装备,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和企业自主创新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的发展,2010年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修订该《目录》,为充分听取各地有关部门、行业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宏观调控精神,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加强调查研究,就修订《目录》认真征求本地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建议,对有关建议进行审核,做好收集整理、审核和报送工作。
(二)此次修订《目录》的主要原则:一是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对近年来国内已具备制造能力且技术水平基本能够满足要求的设备,将作为新增设备条目列入《目录》;二是继续支持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的变化,可对现行《目录》中有关技术规格提出调整建议;三是修订《目录》要统筹兼顾设备使用部门和设备制造部门的建议和要求。
(三)该《目录》分为通用设备(编号一至十九类)和专用设备(编号二十至三十九类),不包括零部件、原材料。修订建议包括新增设备条目和对现有设备条目的调整。修订建议要求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及相关资料,并注明有关部门或企业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四)《目录》全文和财政部2008年第43号公告可在财政部关税司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中下载。
(五)各地要抓紧布置落实相关工作,对有关部门、行业及企业反映的重点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汇总、核实、筛选有关建议,关税联络员要切实做好对修订建议的上报工作,确保修订建议的质量。各地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上报符合要求的修订建议及相关材料,准确填写附件,上报文件应为厅(局)正式文件,格式为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附件:修订《目录》的格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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