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财函〔 2010 〕 38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近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10]28 号,附后),自 2010 年 7 月 15 日起 对民口重大专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项政策对降低项目承担单位税负成本,提高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具有积极意义。为落实好该项政策,请做好有关 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的申报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尽快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申报
请将本通知尽快转发给当地“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专项一)、“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专项三)、“高端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专项四)三个科技重大专项相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受理方式
地方企事业单位经由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地方主管部门按专项分别汇总后,一并行文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并抄送各个专项的实施管理办公室。各地报送文件时,应明确当地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中央企事业单位及部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并抄送各个专项的实施管理办公室。报送文件时,应明确本单位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收到申请文件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分别会同科技司、装备司、电子司对相关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 项目承担单位在取得《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三、申报截止时间
中央企事业单位及部直属单位务必于 9 月 1 日前 提交申请文件。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务必于 9 月 1 日前 将当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汇总报送到部。
四、咨询事项
各地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如有咨询事项,可向下列联系人咨询: 财务司:朱春霞 010-68205156 专项一:张晋民 010-68208217 专项三:于生多 010-68205236 专项四:苏 铮 010-68205608 特此通知。
附件: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