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地省级税务部门需商省财政、商务部门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具体的免税管理办法。为落实该项工作,2019年1月安徽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商务厅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合肥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随着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2019年12月以来,芜湖市和安庆市先后获批为综试区,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统一省内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1.《办法》第一条明确文件依据。
2.《办法》第二条明确免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安徽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
3.《办法》第三条明确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1.《办法》第四条明确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
2.《办法》第五、六条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申报时间和申报表填写要求。
3.《办法》第七、八条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核算要求及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明确管理要求
《办法》第九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四)明确施行时间
《办法》第十条明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