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11
  • Tax100会员 28052
查看: 935|回复: 0

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85]税字第96号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1-1-6 10: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430000002021010500002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湘财[85]税字第96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85]税字第96号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1985-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湘财[85]税字第96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系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条例》规定执行。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大中型企业按市区税率7%计征;座落在农村的大中型企业按县城、镇税率5%计征;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小型企业和个人,以及县城、镇的郊区的企业和个人,一律按县城、镇的税率5%计征。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及其郊区的一律按1%的税率计征。
有些城市、镇的郊区与农村难于划分的,由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城建、公安、民政等部门提出的具体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在核算单位所在地集中缴纳。在本省范围内,因独立核算单位与非独立核算单位跨市、县而影响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由两地协商解决,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可报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五条县以下城镇街道企业、安排待业知青为主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座落在城镇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照顾。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时间,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办理,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第七条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亦同时减免。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作为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上留归当地财政安排使用。对于少数城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省可以适当调剂平衡。各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由市、县城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使用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本细则授权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