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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字[19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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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农字[1988]29
文件名: 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88.0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字[1988]29       1988.02.11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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