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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1988]财农税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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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88]财农税字第12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88-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1988]财农税字第12号            1988-05-16

  注意: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申请免征土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国务院收文办522号)。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我部已于1987年12月21日以[87]财农字472号文函复辽宁、湖北、内蒙古、广西四省、区,并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复函法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法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

  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期在六个月内,分期交清,不交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上述法规对公路征收耕地占用税已经作了照顾。为了保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对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占用耕地,请即照此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财政局,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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