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61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401|回复: 0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88]47号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0-12-24 17: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农税字[1988]47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88-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88]47号             1988-09-10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