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88]61号 1988-10-10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