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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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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16: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农税字[1990]46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0-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0]46号       1990-06-22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0]黔财农税字第18号《关于请示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应研究,答复如下:对九省市的三线企业耕地占用税,我部已在[88]财农字第29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做了缓征三年的照顾,不宜再开缓征的口子。望你厅做好工作,把缓征到期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

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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