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0]46号 1990-06-22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0]黔财农税字第18号《关于请示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应研究,答复如下:对九省市的三线企业耕地占用税,我部已在[88]财农字第29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做了缓征三年的照顾,不宜再开缓征的口子。望你厅做好工作,把缓征到期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
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