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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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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农税字[1991]55号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1-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1]55号                 1991-10-21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贸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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