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2020年12月2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寄方式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邮寄地址:汕尾市红海中路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财行科 联系人:卓思年 联系电话:0660-3296326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管理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按核定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8%。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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