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的解读
为回应纳税人的关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税收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为个体工商户增添信用资产,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不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对《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说明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22条。
(一)关于适用对象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且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
(二)关于管理原则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明确对双定户税收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客观公正指双定户税收信用评价主要依据双定户遵从税费法律法规的客观记录和积累;标准统一指双定户税收信用评价在税务机关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双定户的信用级别,规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双定户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政策、征管办法的改变对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三)关于管理方式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明确贵州省税务机关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双定户信用管理工作,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双定户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四)关于税收信用评价方式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以积分方式对双定户税费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双定户信用积分采用千分制,按照双定户税收信用指标对采集的税收信用信息量化计分,生成信用分值。
(五)关于税收信用级别
《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明确双定户税收信用级别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GA、GB、GM、GC、GD级。为做好双定户税收信用与企业纳税人、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有效衔接,双定户GA、GB、GM、GC、GD级税收信用分别适用于《贵州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A、B、M、C、D五级纳税信用的税收管理和服务。
(六)关于税收信用修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秩序,切实保护双定户纳税人权利,鼓励纳税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参与志愿服务、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贵州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明确双定户发生影响税收信用积分的涉税行为后,可通过事后主动履约、志愿服务、协税护税等方式修复信用。
三、执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