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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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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10: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淀粉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淀粉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各类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选取“淀粉制造”部分执行,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国税局确定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淀粉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制定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参考了全区淀粉加工行业连续三年实际农产品投入产出情况,同时兼顾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幅度,以及我区淀粉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制定全区统一农产品单耗扣除标准,具体如下:用鲜木薯生产淀粉的单耗4.45,用木薯干片生产淀粉的单耗1.66。
目前,自治区内暂无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小麦淀粉、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绿豆淀粉的淀粉加工企业。因此,此次公布的只有购进鲜木薯或者木薯干片生产木薯淀粉的核定扣除标准,如自治区淀粉加工行业发生了购进农产品加工其他类型淀粉的业务,该淀粉加工企业需纳入试点范围,自治区国税局在进行测算完成后公布相应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购进木薯干片或鲜木薯连续生产变性淀粉的,如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木薯干片或鲜木薯连续生产变性淀粉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变性淀粉与淀粉的折算比例,将变性淀粉折算为淀粉,并按照淀粉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17年12月31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8年1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建议试点纳税人做好试点办法实施前的生产经营安排,尽可能将库存产品销售完,减少或不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九、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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