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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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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 10: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6年4月6日,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与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2016年第4号公告”)。该公告第二条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纳税人,也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要求。因为绝大多数核定征收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动态变化的,为了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与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决定,对核定征收企业全部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018年6月15日,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与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等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
为维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特制发本公告,延续执行2016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纳税人,也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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