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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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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11: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7年12月29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已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根据上述80号和4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本公告与原6号公告的差异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已试行2年,并已执行到期。本公告主要内容与原6号公告基本保持了一致。主要调整的内容如下:

一是将原6号公告发文部门中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二是原6号公告发布的管理办法已试行2年,本公告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再标注“试行”。

三是将原6号公告中“地方税务部门”的表述调整为“税务部门”。

四是本公告只标注施行时间,而不再标注有效期。同时将原公告“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调整为“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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