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内部文件中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为将清理结果对外公布,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即4项取消的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二是公布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即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的具体修改内容,删除其中的4项证明事项和金税三期系统中能够取得的2份报表,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
三、关于《公告》的施行时间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规定,《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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