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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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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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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10: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要求,我省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对发票监制章及普通发票票种的票样、规格、用纸、防伪、信息查询等进行明确。
一、新发票监制章

新发票监制章与原发票监制章相同,中间刻制内容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需要,对普通发票名称和防伪措施(将旧版普通发票上“河北国税”的隐形防伪水印去掉)进行调整

三、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相关要求

(一)根据《邮资明信片转非邮资产品定点印制企业加印地方税务章的通知》(中国邮政2008102)规定,以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使用冠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关于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采用登录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登陆“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拨打12366热线三种方式进行发票信息的查询。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将提供更多查询方式供纳税人选择。
、关于各票种的衔接时限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12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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