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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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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54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438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8〕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2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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