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00
  • Tax100会员 28002
查看: 584|回复: 0

冀税三字〔1990〕第3号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31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310
2020-5-28 13: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6/t20180614_177391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冀税三字〔1990〕第3号
文件名: 冀税三字〔1990〕第3号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周围占地,一部分用于居住,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房屋及周围的全部用地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上述原则规定(包括出租房屋)办理。
  二、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需要扶持发展并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确有必要扶持发展的,可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四、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对私房占地问题,可按省局(88)冀税二字第63号文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10条办理。
  六、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当地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范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990年01月10日


  注:1.第四条、第五条失效废止,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税局2011年第5号公告。
  2.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