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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税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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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10〕276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税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05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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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税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署税发(2010)27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部分减免税进口货物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来,减免税进口货物审价工作成为海关审价面临的一个新重点和难点。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切实防范税收风险,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现就进一步做好减免税进口货物(指部分税款仍需征收的减免税进口货物,下同)审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审价工作,切实把价格管理要求贯穿到受理减免税审批、进口通关以及后续监管等各环节,有效预防和控制税收风险。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审批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要加强价格审核意识,必要时可以要求减免税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格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减免税申请人在该价格补充申报单中申报有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或其他可能影响货物价格等情况的,主管海关应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备注栏内注明“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或其他某种可能影响货物价格情况的相应内容,提示货物进口通关环节注意价格风险。

三、减免税货物进口地海关(以下简称进口地海关)要切实加强价格审核工作,接受减免税货物申报进口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海关进口货物审价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审定完税价格。重点关注主管海关提示的价格风险,对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是否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转移定价情况、申报价格是否包括全部实付或应付金额等价格调整因素进行重点审核。

四、进口地海关在履行审价程序后,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进口地海关可直接估价征税,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已对有关商品估价”。

因价格调整原因造成实施额度管理的减免税项目项下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美元价格超出减免税额度,致使该票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无法通过计算机通关管理系统逻辑检控的,进口地海关可先对该票货物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同时制发《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调整告知函》(详见附件1),并制成关封交由减免税申请人,由其向主管海关申请调整有关减免税项目的减免税额度。

五、对于上述在通关过程中因价格调整原因致使无法通过计算机通关管理系统逻辑检控的,主管海关可以凭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调整减免税额度书面申请和进口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调整告知函》,适当调整“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中的减免税额度。

因价格调整原因,主管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提示减免税额度不足时,可以凭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调整减免税额度书面申请和此前进口减免税货物时进口地海关在备注栏注明“已对有关商品估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应加盖减免税申请人单位印章),并确认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所对应《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中的“使用减免税额度”与“实际减免税额度”两个字段数据确实存在价格差幅后,适当调整“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中的减免税额度。

主管海关在调整减免税额度时,调整幅度最多不能超过海关对该减免税项目项下进口货物估价累计的美元价格差额部分,并应在系统中注明调整原因。

对于因价格伪瞒报等瞒骗行为被海关处罚的,主管海关不得受理相关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的调整减免税额度的申请。

六、对于按照有关政策和海关管理规定先予凭税款担保放行的减免税货物,进口地海关可在货物担保放行期间,先按照海关审价的相关规定,依法审定完税价格,以尽可能避免在随后办理相关进口手续时,因审价问题再次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而继续延迟办结通关手续的时间。

七、总署各价格信息机构应按照各自分工,注意收集减免税货物价格资料,完善相关价格资料库;同时注意在价格监控中将减免税货物与一般贸易照章征税货物的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及时提示风险。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减免税货物的日常价格监控分析。

八、进口地海关与主管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及时沟通减免税货物的审价情况。对于在现场审价过程中认为存在疑点,但没有充分理由实施估价的,进口地海关应接受申报价格,同时制发《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风险告知函》(详见附件2),将有关情况反馈主管海关。主管海关应根据进口地海关反馈的情况,及时开展价格核查或稽查。

九、主管海关在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口减免税货物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或根据进口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风险告知函》经核查或稽查认为应当重新估价的,应及时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并办理补征税款手续。

十、请各关按照以上要求研究制订本关区的操作细则,并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及时将上述有关要求告知减免税申请人。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 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调整告知函

附件2 海关减免税货物价格风险告知函

2010年7月5日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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