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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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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8 17: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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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8 17: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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