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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间 于 2020-8-14 14:22 编辑
根据财税〔2018〕102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1.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4.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5.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相关的其他资料。
原文:财税〔2018〕102号,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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