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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所〕发[1996]4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人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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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所〕发[1996]48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所〕发[1996]4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人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人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1996]4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人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1996]48号
  全文有效
  1996.03.1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人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先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副厅级以上干部,企事业单位厂长、经理及其他厂级领导集团成员中建立,一些行业、单位扩大倒车间主任、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中层领导成员,主要有:三资企业、金融、保险、铁路、邮电、民航、烟草、电力系统和青铜峡铝厂、宁夏化工厂、西北轴承厂、宁夏炼油厂、银川橡胶厂、宁夏钢铁厂、银川起重机厂等。其他需要扩大报送范围的,由市县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所有报送单位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报送通知书”形式通知报送。“报送通知书”由市县税务机关制定,主要应明确报送时间、地点、明细表中要求填列的人员(如党政机关为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有关处罚规定等。
   二、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是国家规定建立的一项制度。所有在宁地区的中央、地方企业(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三资企业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规定在月份终了后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除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办法为:
   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报送或虚假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填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催报通知书”,首次催报通知书发出后,逾期仍不报的,在分别发2、3、4份催报通知书,每次催报限期5天,并相应每次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罚款处理,四次催报后,仍不报送,发最后1份“限期报送通知书”,并给予罚款4000元的处理,拒不执行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按期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单位,造成偷税的,给予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统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
   三、“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各次“催报通知书”、“限期报送通知书”、“税收违法行为罚款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发放。
   四、各地应将建立制度情况随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特别对应报送单位未报情况要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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