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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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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2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发票适用范围申请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下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定额发票。
  二、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定额发票。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五)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六)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七)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三、发票开具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相应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四、发票过渡期管理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地税机关监制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三)国税机关委托乡镇部门和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业务暂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四)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自2016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地税机关规定,对已购未缴销的地税监制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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