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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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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6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结合我市“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结合我市“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是对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赴境外从事投资、提供劳务和承包工程等经营行为提供税收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的活动。包括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依法享有税收协定待遇、税收优惠、争端解决和税收抵免。
  第四条 “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目标:针对“走出去”企业的经营特点,提供务实、便捷、灵活的纳税服务,指导和帮助“走出去”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借鉴国际国内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利用1至2年时间,初步构建数据信息准确详实、分析方法科学有效、管理手段规范健全、信息化支撑、高效充分的“走出去”纳税人纳税人基础信息体系,不断提高信息申报质量,提高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质效,促进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显著提升。
  第二章 税收服务
  第六条 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在企业到境外投资前,及时向企业提供被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纳税环境等信息。
  第七条 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利用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居民待遇、解决税务争端的相互磋商程序等,对企业在税收上遇到非居民歧视进行交涉,帮助企业在境外获得公平合理的纳税待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 帮助企业规避境外税收风险,定期向企业介绍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及释义,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企业境外投资与劳务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对措施等,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
  第九条 帮助企业解决跨国税收争议,及时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以维护我国居民(国民)在海外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海外遇到的税务问题。
  第十条 帮助企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物投资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境外财产损失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等。
  第三章 税收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职责,配备业务水平高、分析能力强的专业人员负责“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开辟“走出去”企业的“绿色办税通道”,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以提供更好、更快、更优质的涉税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外部交换信息等渠道确定本局“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通过逐户核实确认,建立本局存量“走出去”纳税人清册。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建立清册的基础上实施动态监控和定期更新,根据纳税人对外投资、经营等变化情况,及时刷新相关清册信息,动态展示“走出去”纳税人存量和增量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类清册之间、清册和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信息比对关系,实现一户式归集信息,理清“走出去”纳税人的组织架构,全景展现与“走出去”纳税人有关的境内外信息,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走出去”纳税人清册,督促企业及时履行相关资料报告和纳税申报义务。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准确反映,企业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务制度和财务报表等。
  第十七条 针对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各级税务机关应规范境外所得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同时,要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力度,重点审计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第四章 措施
  第十八条 开展多层次调研,增强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市局要组织开展“走出去”企业管理和税收调研活动,向“走出去”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企业境外投资关注的涉税热点问题及需求;各级税务机关应与本局“走出去”纳税人及时沟通,了解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对纳税服务、税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纳税人充分把握境外投资中面临的税收风险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市局负责编写《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指南》。内容包括:我国现行境外投资与提供劳务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规定、境外投资于劳务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对措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抵扣办法、境外税收减免的处理方法以及境外业务盈亏弥补的方法等。
  第二十条 开展走访宣传活动。由市局牵头,每年开展一次针对“走出去”企业的走访活动,向“走出去”企业分送服务指南;各级税务机关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指导,通过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或政策咨询会,解答境外投资企业关心的税收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市局具体负责“走出去”企业的管理部门要定期与商务、发改委、外汇管理、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系,获取“走出去”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市国税、地税之间应建立“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互动机制,以保证我市“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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