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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112 某些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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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11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112
文件名: [12366]140001112 某些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某些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12366]1400011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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