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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648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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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64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648
文件名: [12366]140000648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
[12366]14000064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如与房屋统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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